业主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宗旨
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,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,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,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,创造整洁、优美、安全、舒适、文明的环境。
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与组织
第二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,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,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,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,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,由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。
第四条星海业主委员会拟设委员7名,主任1名,副主任2名,主任、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。
第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为兼职。
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表名额分配是每座楼1名,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,热心公益事业,责任心强,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。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,已担任的须停任,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定:
(一)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;
(二)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;
(三)无故缺席会议连续3次以上;
(四)已不是业主;
(五)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;
(六)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;
(七)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。
第三章委员的权利和业务
第七条委员享有如下权利:
(一)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;
(二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;
(四)对业主和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。
第八条委员有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;
(二)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,完成交办的工作;
(三)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、活动、和公益事业;
(四)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。
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
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:
(一)召集和主